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房改办字〔2001〕9号)
2012-11-20 浏览次数:126
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房改办字[2001]9号 2001年7月5日)
各地、市、县、柳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直房改办: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人规定比例部分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各地在贯彻这一规定的过程中对提取存储余额的执行很不一致。造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些争议为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我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经请示建设部房改办,现就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有关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购房时,如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的,只能在购房当时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只能在上述行为实施时分别提取一次性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职工以分期付款方式或贷款方式购房时,可以在购房当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现有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以后每年还可以提取一次,直至付清房款或贷款为止。
四、职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时,每年可从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中一次性提取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超出部分房租。